追回工资,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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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工资,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呢!


罗某于2016年10月27日入职用人单位处工作,职务为焊工,约定每小时工资35元钱,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的平均工资在5000元;用人单位没有为罗某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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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工资方面罗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发放罗某的2017年3月份工资5000元和2017年4月份工资1300元。为维护罗某的的合法权益,罗某于2016年4月7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没有为罗某买社保的理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2016年4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 月19日仲裁庭裁决,单位需要向罗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386元,经济补偿金2827.5元。最让劳动者喜出望外的是:终局裁决。

现实裁决中,涉及双倍工资方面,仲裁一般不会作出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的双倍工资是应当理解为赔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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