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陈某来自云南文山州的一个小山村,贫困让她选择了外出打工。于2014年4月4日和老公一起入职广东连州一家化工公司,任筛选石头工作。法律在线咨询
2016年7月25日8点20分,刚上班20分钟,她看到一块比较大的石头将要从输送带上掉下来,她便用左手去将那块石头拿起来,石头太重一下拿不住,突然左手不慎被卷进输送带,左手手臂被卡断;在和老板谈赔偿的时候,老板明确地说,只能给8万元,因为医疗费已经用去了十多万。由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没有厂牌。她一点的劳动关系证据都没有。
如果按常规来做,需要先仲裁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上可能会拖很久,为了让她的事情能够快一点有着落,带她去跑了几个相关部门,开头有关部门不怎么搭理,在我们的一次次登门造访后,功夫不负有心人,让公司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了,终于在2016年11月15日成功地为她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6年12月5日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人社工认字【2016】86号,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7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清劳鉴(4)初字2016年28号,鉴定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
2017年1月11日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月24日裁决结果出来,裁决单位需要向伤者支付249182.5元,对仲裁裁决不是很满意,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5月15日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陈某支付各项赔偿款:2668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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